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10號
PTDV,113,亡,10,2024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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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郭明正 住○○市○○區○○里○○路000號



代 理 人 周輝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郭簡氏閃、郭木林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關於「郭簡式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有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少年法庭 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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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