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80號
PTDV,112,重訴,80,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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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張文元屏東縣○○鄉○○村○○○街000號
被 告 周朝
黃靖翔黃志煌

周進吉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炳毅律師
被 告 周春湖
周偉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宏勝
蔡岱樺
被 告 周瑋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辯論終結,惟就本件 甲1方案之附圖編號000(7)道路分攤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 事項,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被告周瑋智請至遲於113年10月31日前具狀本院陳明下列事 項:如本院擇定甲1方案分割系爭2土地,是否同意以應有部 分分攤甲1方案之附圖編號000(7)之道路面積?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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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