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95號
PTDM,113,附民,595,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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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95號
附民原告 吳俞萱 身分資料詳卷
附民被告 廖慧英 身分資料詳卷
本件原告因被告刑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 年度金簡字第411
號,即原113 年度金訴字第378 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
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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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