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軍簡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
偵緝字第5、6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3年
度軍訴字第4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進偉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進偉係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下稱新訓中心)第二營 第七連二兵(於民國113年3月5日入營報到,已於同年4月24 日免役退伍),於113年3月16日12時許自址設屏東縣○○鄉○○ 路000號之龍泉營區駐地休假離營,本應於113年3月20日21 時前返營收假,竟無正當事故逾假不歸,意圖長期脫免職役 ,離去職役潛逃在外而未再回營,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核發拘票並由屏東憲兵隊通報雲林憲兵隊協尋,方於同年月 22日21時32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尋獲。案經屏東 憲兵隊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按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 處罰;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 依本法追訴、處罰,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是軍事審判法乃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之。 次按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者,依 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 本法處罰,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亦有明文。查被告林進偉於1 13年3月5日入伍,嗣於113年4月24日退伍免役等情,有免役 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是被告於本案行 為時為現役軍人,雖於本院裁判終結時已退伍免役,然其於 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之罪,仍應適用陸海空 軍刑法之相關規定處罰,而依上開規定,當由普通法院依刑 事訴訟法追訴、處罰,故本院對本案即有審判權,先予敘明 。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 卷第28頁),核與證人即新訓中心第二營第七連士官督導長
柯翔仁於憲兵隊之陳述大致相符(見警卷第5至10頁),並 有證人柯翔仁、新訓中心新兵施以勒、江士翔與被告之簡訊 對話紀錄擷圖、新訓中心第二營第七連請(休)假報告單、 郵局存證信函、官兵離營通報、兵籍表㈠㈡、入伍照片、安全 調查問卷、新兵約談問卷、海軍陸戰隊新訓中心新兵入伍初 步資料概況表、寢室內務照片、新訓中心現役軍人逃亡案件 原因調查報告表、違紀離營官兵基本資料、同意帶隊切結書 、接收違紀離營官兵證明書、責付證書、海軍陸戰隊新兵訓 練中心113年3月28日海陸新人字第1130011715號令暨所附懲 罰資料等件在卷可憑(見偵一卷第11至13頁、第21至26頁、 第29至39頁、第51至53頁、第73至83頁、第97至111頁), 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長期 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行為時身為現役軍人 ,竟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法治觀念淡薄,枉顧國 家法令、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影響部隊管理及國防安全, 行為顯不足取;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 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另衡 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法益侵害程度,兼衡其自 述之智識程度、身心狀況、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見本院卷第30頁、第33至3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予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
(單純逃亡罪)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卷 屏東憲兵隊憲隊屏東字第1130023983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字第44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字第65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緝字第5號偵查卷宗 偵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緝字第6號偵查卷宗 本院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3年度軍偵字第44號刑事一般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