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陳心怡
被 告 譚富強
上列被告因洗強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