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395號
PTDM,113,簡,1395,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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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魁剛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選偵字第9、3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3年度訴字第193號),爰不
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魁剛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魁剛因不滿王基地屏東縣屏東市長安里(下簡稱長安里 )里長任內之施政作為,明知自然人之姓名、聲音及人像特 徵,均為個人資料,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 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故意,於民國000年00月間, 在不詳地點,擷取新聞媒體「阿緱視界」採訪王基地之談話 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轉交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 友轉檔為MP3格式之檔案(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復於112 年12月11日冒用王基地之胞弟王基元之名義,偽造王基元向 臉書、LINE申請註冊使用帳戶之不實電磁紀錄,向臉書、LI NE行使之,進而取得名稱為「王基元」之不實臉書帳號及「 基元」之不實LINE帳號後,再以上開不實帳號聯絡不知情之 楊奇霖,表示欲製作選舉宣傳廣告並購買廣告車之服務,並 提供「長安里里長王基地,大家來下架冥進黨」文字及王基 地之相片予楊奇霖,為楊奇霖所應允。交易既定,吳魁剛遂 利用不知情之潘枝鈴向楊奇霖給付訂金,並利用楊奇霖偽造 由「長安里里長王基地,大家來下架冥進黨」文字及王基地 相片所排版組成之宣傳廣告(下稱本案宣傳廣告),以此方 式偽造準私文書。再利用楊奇霖委託不知情之蘇世佑、孔義 和分別自113年1月3日某時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客貨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並於前揭2台自 小客貨車上,懸掛本案宣傳廣告而行使之,復沿屏東縣屏東 市區繞行,並撥放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內容,足生損害於王 基地、王基元。案經王基地王基元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



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吳魁剛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
㈡證人即告訴人王基地王基元、證人潘枝鈴、楊奇霖、蘇世 佑、孔義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潘明昌於偵查中之 證述。
㈢員警113年1月3日、113年1月11日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事務官113年3月27日勘驗筆錄、被告冒用告訴人王基 元名義與證人楊奇霖之LINE及臉書對話紀錄擷圖暨個人檔案 頁面共16張、估價單及匯款單翻拍照片3張、本案宣傳廣告 翻拍照片2張、現場自小客貨車照片6張、扣案物照片5張、 告訴人王基地指認證人蘇世佑及孔義和之照片2張、證人潘 枝鈴前往六塊厝郵局匯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1張、被告之手 機內容擷圖30張、證人潘枝鈴之手機內容擷圖39張、證人蘇 世佑手機內之LINE帳號與證人楊奇霖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 6張、證人孔義和手機內之LINE帳號與證人楊奇霖之LINE對 話紀錄擷圖共8張、告訴人王基元之手機內容擷圖8張。 ㈣本案宣傳廣告看板8面、隨身碟2個扣案可佐。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非 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 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公訴意旨雖漏未引述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 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應適用之法條,無礙其防禦權,爰依 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偽造告訴人王基元王基地署名之行 為,係偽造該私準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準文書後復持 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非法利用告訴人之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 ,時間密接,侵害相同之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 分割,應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㈢被告上開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 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與告訴人王基地間之糾紛,冒然使 告訴人之個人資料為本案犯行,顯見其缺乏尊重他人隱私權 之法治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



有意與告訴人和解,然因告訴人並無意願而未能試行和解,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犯後態 度尚可;被告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佐,素行尚可;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 危害,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 (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ASUA手機1支,固為被告所有(見本院卷第47頁),然無 證據證明供犯本案所用,不予宣告沒收。
 ㈡至扣案廣告看板8面、隨身碟2個,據證人楊奇霖稱為其所有 (見警一卷第18頁),且與被告(見本院卷第47頁)、證人 蘇世佑(見警一卷第7頁)、孔義和(見警一卷第10頁)之 供述相符,難認屬被告所有,亦無證據指出係無正當理由提 供予被告使用,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300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案經檢察官余晨勝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附表:
編號 勘驗標的 勘驗情形 1 RPReplay_FinaZ0000000000.mov RPReplay_FinaZ0000000000.mov檔案為阿緱視界AGouView所製作,在臉書阿緱視界AGou View上可搜尋到,該檔案連續錄音錄影,該影片係於112年4月26日法院強制執行拆除長安里里長住宅之情形下拍攝,王基地記者採訪發言內容如下: 「今天,我作為一個里長,讓民進黨政府糟蹋成這樣,你們有沒有看到?全國百姓都注意看!賴清德不能選中,周春米也是一樣,和潘孟安都一起糟蹋我們屏東市百姓,全國百姓大家眼睛要睜大,里長給它們糟蹋成這樣,一般的百姓要怎麼辦?請大家注意看!注意看!這就是屏東縣政府鴨霸的所在,拜託ㄟ,不要再選賴清德好不好,拜託一下蛤!民進黨要給它下台蛤!屏東弊案很多喔!都不敢辦,這裡有在錄,我趕講敢負責,叫縣政府告我,一個人可以帶2000多萬元,一個公務人員帶2000多萬元去假執行,錢從哪裡來?講清楚蛤!拜託賴清德,你有聽到嗎?查看看!一個公務人員帶2000多萬元去假執行,錢從哪裡來?你們這些公務人員哪個有2000多萬跟我講,背 2000多萬去假執行,拜託賴清德,查看看,錢從哪裡來?不要黑了,做總統的人要有格,大家注意一下!」(均台語發音) 2 宣傳車廣播內容錄音檔 「拜託ㄟ,不要再選賴清德好不好,拜託一下蛤!民進黨要給它下台蛤!今天,我作為一個里長,讓民進黨政府糟蹋成這樣,你們有沒有看到?全國百姓都注意看!賴清德不能選中,周春米也是一樣,和潘孟安都一起糟蹋我們屏東市百姓,全國百姓大家眼睛要睜大,里長給它們糟蹋成這樣,一般的百姓要怎麼辦?請大家注意看!注意看!拜託ㄟ,不要再選賴清德好不好,拜託一下蛤!民進黨要給它下台蛤!屏東弊案很多喔!都不敢辦,拜託ㄟ,不要再選賴清德好不好,拜託一下蛤!民進黨要給它下台蛤!」(均台語發音) 比對結果 就上開RPReplay_FinaZ0000000000.mov及宣傳車廣播內容錄音檔.mp3等2個檔案內容可見,宣傳車廣播內容錄音檔.mp3內容均來自RPReplay_FinaZ0000000000.mov,只是宣傳車廣播內容錄音檔.mp3內容就「拜託ㄟ,不要再選賴清德好不好,拜託一下蛤!民進黨要給它下台蛤!」多了2次重複 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宗簡稱 卷宗全稱 1 警一卷 屏警分偵字第11330051000號 2 警二卷 屏警分偵字第11330267800號 3 偵一卷 113年度選偵字第3號 4 偵二卷 113年度選偵字第9號 5 偵三卷 113年度選偵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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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