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6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4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重量零點壹柒參伍公克、零點零陸捌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郭家良另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毒聲字第1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於民國112年9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314號等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案於112年4月11日12時許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因係在上開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並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只,驗餘重量0.173 5公克、0.068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 ( 報告編號:3426D057、3426D058)在卷可憑(見偵卷第77至7 9頁),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均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 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 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 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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