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48號
PTDM,113,單禁沒,148,202410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丁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9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3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壹點肆貳壹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張丁仁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係在其前案(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50號)執行觀察勒戒之前所 為,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7月3日以1 13年度毒偵字第537號逕行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簽呈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 量1.4214公克),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 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1/1頁


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