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3年度,131號
PTDM,113,原簡,131,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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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榮輝



指定辯護人 紀龍年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657
、10736、10980、11851號),嗣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
罪(113年度原易字第67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榮輝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榮輝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 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附表所示之財物。案 經陳姿安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榮輝於本院訊問程序時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第26頁),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 指訴或陳述大致相符,並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就附表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㈢累犯部分:
  ⒈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原交簡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3年 1月1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說明 、主張,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對於有上述前科紀錄並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28頁),是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堪可 認定。
  ⒉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罪名與本案雖不相同,然被告竟 於前案入監執行完畢後甫滿半年,即再犯本案各次犯行,



足見其法遵循意識不足,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具有特 別之惡性,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 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其人身自由因此有遭受過苛之 侵害,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或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 則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 ,反而率然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及附表所示之人財 產權益,並對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造成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實 害,且被告未能與附表所示之人達成調解、和解或實際填補 附表所示之人所受損害,行為顯不足取,另衡以被告有多次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前科之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 審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惟念及被告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8頁),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 以本案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 宜,爰不於本判決予以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如附表所示犯 行,各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其中 附表編號1所示財物,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予附表編號1 所示之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坐享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項下 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至附表編號2至4所示財物,業已發還予附表 編號2至4所示之人,分別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認領 保管單可參(見警二卷第24頁、警三卷第37頁、警四卷第24 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告訴人 被告犯罪方式及竊得財物 證據 主文 備註 1 民國113年8月1日 8時48分許 屏東縣○○鄉○○路000○0號騎樓 陳姿安 (提告)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趁無人注意之際,單獨徒手竊取陳姿安所有、放置在左列地點之腳踏車1臺(價值新臺幣【下同】4,8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腳踏車離去。 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見警一卷第5至7頁、偵一卷第23至24頁、本院卷第26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陳姿安警詢之指訴(見警一卷第15至16頁) ③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圖暨被告衣著照片各1份(見警一卷第23至27頁)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警員偵查報告1份(見警一卷第3頁) 林榮輝犯竊盜罪,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腳踏車壹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度偵字第11851號 2 113年8月13日 11時14分許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胡明生 (未提告)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趁無人注意之際,單獨徒手竊取胡明生所有、放置在左列地點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1臺(價值50,000元,業已發還予胡明生),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離去。 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見警二卷第9至10頁、偵二卷第26頁、本院卷第26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胡明生警詢之陳述(見警二卷第11至13頁反面)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二卷第20至23頁)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認領保管單(見警二卷第24頁)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二卷第25頁) ⑥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查獲照片各1份(見警二卷第27至30頁) ⑦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警員偵查報告1份(見警二卷第8頁) 林榮輝犯竊盜罪,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度偵字第10736號 3 113年8月20日 13時50分許 屏東縣○○鄉○○村○○路0段000○0號前 余賴秋茹 (未提告)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趁無人注意之際,單獨徒手竊取余賴秋茹所管領、放置在左列地點之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1臺(價值5,000元,業已發還予余賴秋茹),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見警三卷第9至13頁、偵三卷第31至32頁、本院卷第26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余賴秋茹警詢之陳述(見警三卷第23至25頁)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三卷第29至35頁)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認領保管單(見警三卷第37頁)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三卷第43頁) ⑥現場查獲照片各1份(見警三卷第45頁) ⑦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警員偵查報告1份(見警三卷第7頁) 林榮輝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度偵字第10980號 4 113年8月24日 9時許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前 曹善幗 (未提告) 被告於左列時間、地點,趁無人注意之際,單獨徒手竊取曹善幗所有、放置在左列地點之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1臺(價值20,000元,業已發還予曹善幗),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機車離去。 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見警四卷第9至11頁、偵四卷第27至29頁、第44頁、本院卷第26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曹善幗警詢之陳述(見警四卷第12至13頁)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四卷第20至23頁)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認領保管單(見警四卷第24頁)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四卷第25頁) ⑥行車紀錄器畫面截圖及現場查獲照片各1份(見警四卷第26至27頁) ⑦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警員偵查報告1份(見警四卷第8頁) 林榮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度偵字第10657號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一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警偵字第1138006810號刑事案件辦理卷 警二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警偵字第1138005486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三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警偵字第1138006011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四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警偵字第1138006255號刑案偵查卷宗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851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736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980號偵查卷宗 偵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657號偵查卷宗 本院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字第131號刑事一般卷宗 (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67號刑事一般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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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