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訴緝字,113年度,2號
PTDM,113,交訴緝,2,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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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芳儀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陳映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54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李芳儀妨害公務等案件,
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
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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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