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3年度,997號
PTDM,113,交簡,997,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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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9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振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36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交易字第17
9號),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振華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振華於民國113年4月23日13時0分至15分間,在屏東縣屏
東市中正路北區市場飲用啤酒3瓶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其亦知悉吐氣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3時25分許,行經屏東縣屏東市和生路
2段與建南路交岔路口時,因面有酒容為警盤查,並施以酒
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3時3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0.25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迭據被告王振華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見警卷第3至6頁,偵卷第13至14頁,本院卷第34至35頁)
,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佐
(見警卷第19、23頁),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予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⒈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被告之刑,並引用
前案紀錄表為論以累犯及加重之證據,倘被告並無爭執,本
院即可審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05號判決意旨參
照)。而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並於109年9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頁),被告對以該紀錄表
作為累犯事實及是否加重之依據等節,亦不爭執(見本院卷
第35至36頁),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將該紀錄表作為認
定被告有無累犯之依據。則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應論以累犯。
 ⒉就是否加重部分,觀被告構成累犯及本案之犯罪情節,均為
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犯罪,足見被告縱歷經刑
事處罰後,仍藐視法律秩序與規範,刑罰感應力實屬薄弱。
此外,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稱加重最低本刑不符
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之情形。本院因認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是違法行
為,竟仍屢次為圖一時方便及抱持僥倖心態,酒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為警方查獲,其輕忽草率之違法行為不僅增加其
他道路使用人之風險,亦危及自身安全,所為實值非難。且
被告此前於93年、104年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法院論罪科
刑(上開論以累犯之前科不予重複評價),素行非佳,且與
本案同質犯罪,應予嚴懲,惟念被告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
度良好等有利、不利量刑因子,兼衡被告於警詢及審理時自
陳之教育程度、家庭、職業、收入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3
頁,本院卷第36頁),認本案所量處刑度固應較前案為高,
惟參以被告係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且未發生車禍,又酒精濃
度為每公升0.25毫克,騎乘時間非長,及檢察官之具體求刑
(見本院卷第35頁)等節,認本案尚無庸量處不得易刑之刑
度,因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書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紀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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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