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31號
ILDV,113,訴,531,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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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1號
原 告 董芝霈


被 告 許碧玉
居宜蘭縣○○鎮○○街000號(私立幸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訴訟代理人 吳福助
吳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
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
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據兩造於106年6月7日簽訂之借款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利息,而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上開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依所簽訂系爭契約第7條約定,就本
件合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該約定條款在卷可憑(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13頁),依
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系爭契約合意所定之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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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