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 告 李昊軒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蔡復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濬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161,777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孳息,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1,889元後,尚應補繳59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