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13年度,8號
ILDV,113,司全聲,8,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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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邱秀菊
相 對 人 宜蘭縣三星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
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 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7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然本案相 對人即債權人隱瞞如下事證,致使本院為錯誤裁定:(一) 聲請人因誤聽相對人話術而陷於錯誤立下切結書,於113年4 月30日前回補第三人楊少華虧空之新臺幣(下同)116萬元 ,但聲請人已發存證信函撤銷該切結書;(二)第三人楊少 華已成年,聲請人雖為其母,但依法無責代償其債務;(三 )聲請人並非如相對人所言,有變賣財產逃匿之意圖;(四 )聲請人之資產總值逾116萬元,且長居三星鄉,並於該鄉 公有零售市場經商營生,何須變賣財產逃逸,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等語。三、經查,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 本案判決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所謂債 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就假扣押之本案提起 訴訟,經法院判決債權人敗訴確定之情形;所謂其他命假扣 押之情事變更,係指當事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 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 而言。經核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係就假扣押裁定之原因及有 無假扣押必要為主張,聲請人應就該假扣押裁定之核發依法 聲明異議等程序,觀諸本件聲請內容應與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項規定撤銷假扣押裁定無涉。是本件聲請人主張上述 情形屬「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或「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容有誤會,與法未合,不應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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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