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787號
ILDV,113,司促,4787,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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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李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3,962元,及自民國1
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嘉芳於民國103年8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
50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清償完
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500固定計息,暨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年
7月14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
人本金共193,962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
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
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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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