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羅豐胤律師
王雅玲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王雅玲律師
上列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對被告丙○
○提起公訴 (93選偵字第52號、94年度選偵字第5號),對被告乙
○○以與被告丙○○具有相牽連之共犯關係,追加起訴(94 選
偵續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乙○○係兄弟關係 ,緣因丙○○與甲○○同為第六屆立法委員候選人,丙○○ 與乙○○二人竟基於使候選人甲○○不當選之概括犯意聯絡 ,先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十二時十分許 ,在台中縣太平市○○里○○路○段三十二巷口「玉林宮」 前之宣傳車上,由宣傳人員持內容為「江【三成】回扣第一 ?」之不實標語,丙○○並在宣傳車上演說,不時以「江【 三成】回扣第一?」、「膨風第一名?」、「甲○○錢多第 一名」等言語向該處不特定民眾發表言論;復於同年十二月 一日晚上,在台中縣太平市地區,放置「江【三成】回扣第 一?」等標語在宣傳車上,誣指甲○○涉嫌貪污、收取回扣 、說謊及欺侮災民,目的顯然在使選民產生甲○○品德操守 不佳之印象,足以影響公眾對於立法委員候選人甲○○品德 操守判斷之正確性及選舉之公正性。因認被告丙○○、乙○ ○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 選,以文字傳播不實之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 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 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不論刑法上之誹謗罪
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均屬對於言論自 由依傳播方式所加之限制,亦即二者之構成要件均須在憲法 保障言論自由權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範下,始能成立。刑 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 實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 罰權之範圍,並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 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 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認係誹謗罪,亦不得 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之舉證之 責。同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所謂「散布謠 言或傳播不實」之事,應以散布、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構成 要件,除須具此特別要件外,尤須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所散 布或傳播者為謠言或不實事項,而仍本於真確之惡意以文字 等方式予以散布傳播,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又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賦予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散發文宣,無異 承認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有類似傳播媒體之權限,苟散 布或傳播之內容未具「虛構性」及「具體性」,且意在訴諸 選民加以公評,僅傳述可供公評之事項,應不該當於前開犯 罪構成要件,而於競選期間,候選人之個人信用、操守、人 品等均為選民欲深入了解之事項,期能真正選賢與能,是該 候選人乃類如公眾人物,其信用、人品、操守等自均屬可受 公評之事項,如非出於毀損他人名譽、信用之惡意,即有對 於該傳播內容確有經過合理查證,確信其傳播屬實,縱事後 得知真相與該傳播事實有出入,亦難認有故意為不實傳播之 處。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等二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 條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傳播不實罪嫌,無非係以 告訴人甲○○之指訴、上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及十二 月一日之現場光碟、翻拍之相片及被告均坦承於九十三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有使用該標語等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丙○○、乙○○二人均坦承確有上揭於九十三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在上揭地點,為上揭之事,但否認上開同年 十二月一日晚上之事及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 二條之犯行。均辯稱: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晚上其等二人 均不在宣傳車上,不知該事,另其等二人雖於九十三年一月 二十八日有上揭行為,惟此乃本於選舉期間選民的疑問,經 剪報後,發現選民的疑問並非空穴來風,從而以質問的口氣 要求告訴人公開說明,又該等事項為公共事項屬於可供公眾 評論之事,告訴人當時既為現任太平市市長,又為第六屆立
法委員候選人,自有釋疑之義務,以供選民公評、判斷,其 等二人並非無中生有或虛構事實而有意圖使人不當選之惡意 等語。
五、經查:
(一)經本院勘驗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光碟結果為:「全 長共計一分二十秒。內容為:...各位鄉親父老大家好 ,市長第一名,立委最打拚,立法委員候選人登記第六號 ‧‧‧(吵雜聲不明)甲○○向大家請安問好,六號甲○ ○‧‧‧六號甲○○‧‧‧新希望‧‧‧六號甲○○為我 們‧‧‧(吵雜不明)六號甲○○為我們‧‧‧,(歌聲 摻雜人聲過於吵雜無法辨識具體內容)(另一人聲)六號 甲○○‧‧市長第一名‧‧第一名‧‧拿回扣‧‧(吵雜 聲無法辨識)膨風第一名、膨風第一名‧‧甲○○回扣都 拿三成,是不是?來說明,不敢說明落跑喔。」;另九十 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光碟結果為:「為九號丙○○之競選宣 傳車之競選語言,均不時重複相同競選語言,起訴書列上 疑有爭議競選語言有「中山路的鄉親,,,,甲○○你什 麼第一名?甲○○膨風第一名,甲○○錢多第一名,甲○ ○欺負災民第一名,甲○○太平建設排無名‧‧‧,怨嘆 甲○○的人,票投九號丙○○,」,全程至光碟完,不時 重複上訴語言,並要選民用選票牽成丙○○,並於四分九 秒及約四分五十四秒時,影帶畫面可見於宣傳車上懸掛「 江三成,回扣第一?」之標語共有兩次。」,有本院勘驗 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勘驗筆錄) 。上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事,並經證人董叔崢於 偵查中證稱: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午,因馬英九下 來幫甲○○造勢,其到達現場時,該部宣傳車已在那裏了 ,車上有丙○○、乙○○二人輪流拿麥克風,陳述內容為 欺侮災民第一名、拿回扣第一名,人家說他是江三成、膨 風第一名、錢多第一名等言語,馬英九、甲○○等前往拜 拜之人不理他們而離開等語(見九十四年選偵續第四號第 十三頁),此外,並有翻拍相片八張(見九十三年度選偵 字第五二號第二十三至二十六頁)。是以被告二人有於九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午,在太平市玉林宮前,以前揭 話語演說及使用該「江【三成】回扣第一?」標語應堪認 定。
(二)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晚上之事,被告 二人雖均否認其事,惟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宣傳車不論 外型或配置均與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宣傳車一樣,有翻 拍相片四張在卷可按(見九十三年度選偵字第五二號第二
十七至二十八頁),且廣播的內容亦與同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的宣傳車所廣播的內容大致相同,有本院上開勘驗筆錄 可考,再參以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白天,在太平市一江 橋造勢時,以該宣傳車宣傳時,被告二人均坦承在場,則 其等二人對同日晚上之事是否確實不知不無疑問?再者, 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即已有上揭內容之播放,被告 二人並親自參與,其後宣傳車所播放的內容,及使用之標 語,又與先前廣播的內容及標語幾乎完全相同,衡以常情 ,被告丙○○為候選人、被告乙○○為助選員,先前被告 二人親力親為,並延用相同的內容及標語作為文宣,而且 已快接近距離投票日,播放的內容及使用之標語實為最後 選戰的主軸,然被告二人復為沿用,實不能不知此事。是 以,被告二人辯稱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晚上,其等二人 均不知此事等語,顯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三)證人戊○○證稱:於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丙○○來 拜票時其有向他反應停車場、菜市場收租金及人家說江三 成的事等語;證人丁○○證稱:其向丙○○反應說看報紙 有報導關於太平市停車場建設、納骨塔出事的事,也有聽 別人說江三成的事,希望他幫我們查有無其事等語;證人 己○○證稱:其陪丙○○拜票期間有不少選民提及甲○○ 江三成的事,他們說像花園公墓、第一市場違約收租金等 ,我們回去後,就蒐集相關資料,證實有這些相關報導就 針對這些資料,做一些文宣等語。(以上均見本院九十四 年十月三日審判筆錄);上情並經相關報紙報導如下:( 1)「..市民代表黃存忠說,市公所在去年九二一地震 後,緊急命令期間,決標價與底價相當接近,有的決標價 占底價高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其中金額最大的第一花園 公墓納骨塔工程,底價為八千七百四十萬元,決標價則為 八千二百六十萬元,比例就為百分之九十四點五一。.. 」,有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聯合報剪報一紙、(2)「 ..市代會除決議通過要求公所重新調整市代會預算外, 並質疑公所辦理納骨塔修復及新平停車場工程疑雲重重, 疑有包商借牌、圍標及露底價之嫌...」,有九十年六 月二十二日自由時報剪報一紙、(3)「太平市第一花園 公墓九二一地震重建工程,四廠商坦承借牌圍標..檢方 先後傳訊甲○○...」,有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中華日 報剪報一紙、(4)「..太平市長甲○○涉嫌勾結太平 第一公有市場管理員,非法在市場騎樓設攤,向流動攤販 收取租金...」、(5)「..甲○○涉嫌違規設攤坐 收租金...」,有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國時報及
聯合報剪報各一紙、(6)「..市代黃存忠提案,外傳 市公所辦理八十九年度工程疑有化整為零採購金額壓低, 成為可限制性招標而不對外公開招標,似有規避政府採購 法規定之嫌..」,有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台灣日報剪報 一紙在卷可按。上開報導有的涉及災民利益,有的涉及工 程圍標,有的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有的涉及未經法定程 序收取租金之事,甚且有的業經檢方調查,從而,被告等 二人辯稱:江「三成」回扣第一?乃本於選舉期間選民的 疑問,經剪報發現選民的疑問並非空穴來風,從而以質問 的口氣要求告訴人公開說明,可堪可採。
(四)鄉鎮市長雖非具有全國政治性知名度之公眾人物,但其在 地區上乃屬公眾人物,告訴人其時身兼太平市市長及立法 委員候選人之雙重身分,其前之執政過程為其資產亦為其 負債,其自應一併承擔,而為可受公評之事,況在選舉過 程中候選人可利用文宣進行辯護,就其所涉事務或個人操 守、人品等為辯論,為讓選民對候選人有充分認識,對各 候選人有關文宣中之報導,自應嚴格認定報導人是否確有 誹謗之惡意,不應過於寬鬆,以免選舉中因針對其他候選 人之操守、人品、或其參與事務之言論動輒得咎。再者, 在選舉期間,文宣已然為不可或缺之工具,候選人對於「 比較性」或「疑異性」之文宣,只要其內容未具「虛構性 」,且意在訴諸選民加以公評,就可供公評之事項,如信 用、人品、操守等,以非出於毀損他人名譽、信用之惡意 ,而對於該傳播內容有經過合理查證,縱事後得知真相與 該傳播事實有出入,亦難認有故意為不實傳播之處。本件 不論是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或十二月一日之該「江【 三成】回扣第一?」,被告等二人乃本諸上開資料而來, 並無證據顯示其等二人故為虛構,且語氣上係疑問語的方 式為之,有的是市代表之質詢,或的檢調已有動作,業經 報紙披露,競爭對手尤其不同黨派藉此突顯,旨在促使選 民正視甲○○之品德操守,或比較、探詢,進而將票投給 自己,難認被告等之指訴為虛而仍本於真確之惡意予以散 布傳播。至於「膨風第一名」、「錢多第一名」,其中「 膨風第一名」,乃針對告訴人自許為「市長第一名,立委 最打拚」而來,外觀上極易看出乃是一種比較性的用語, 另外,「錢多第一名」雖有隱含錢因收回扣而來之意,但 告訴人既已有前之受質疑之處,被告乙○○對此提出質疑 而訴諸選民,意在促使選民正視甲○○之品德操守,或比 較、探詢,亦難認被告等之指訴為虛,而仍本於真確之惡 意予以散布傳播。
六、綜上所述,被告等有關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之事所辯雖不足 採信,惟上揭文宣既經合理的查證,且其目的係在引起選民 注意候選人平日參與之事務、品德、操守是否不當,可提供 選民較多及深入的資訊,故尚難以上開被告等稍嫌誇張之文 宣內容,即推定被告等自始即非善意而有誹謗他人之故意, 是被告等上揭所辯,其等並非無中生有或虛構事實而有意圖 使人不當選之惡意等語,應堪採信,其所為與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構成要件不合,尚難遽以該罪相繩。此 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有何公訴人所指之 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吳進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國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