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8號
ILDV,113,亡,8,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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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蓮珠 住宜蘭縣○○市鎮○○路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曾鋒財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曾鋒財(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宜蘭縣○○市鎮○路0巷0弄00號)為
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
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
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林蓮珠為失蹤人曾鋒財之母親,曾鋒財於
民國73年2月5日離家後即行方不明,嗣聲請人向宜蘭縣政府
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通報失蹤,又其失蹤後迄今已逾
40年,為此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聲請死
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
15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宜蘭縣政府
警察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所11
3年8月14日宜市戶字第1130003093號函文等為證。另本院受
理後復依職權函詢宜蘭縣政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宜蘭市公所頭城鎮公所
羅東鎮公所蘇澳鎮公所礁溪鄉公所壯圍鄉公所、五結
鄉公所員山鄉公所三星鄉公所冬山鄉公所、大同鄉公
所、南澳鄉公所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等機關,依上開機關
函覆本院資料,可知曾鋒財並非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安置服務
對象,亦無請領相關社會福利補助款,且自92年1月1日起至
113年6月30日止無任何健保就醫紀錄,另聲請人於73年2月5
日至派出所報案曾鋒財失蹤,發生原因為精神疾病走失,且
自失蹤日起至今尚未撤尋失蹤人口,失蹤期間警方無查獲其
交通違規紀錄,亦無相關刑案紀錄,亦無使用或申請殯葬設
施等情形,可見曾鋒財自失蹤後迄今無任何社會活動軌跡。
此外,本院另依職權調取曾鋒財自77年1月1日起迄113年9月
10日止之入出境資料,暨曾鋒財親等關聯(二親等)、戶籍
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自106年起至112
年止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明細表等資料,並
開庭詢問聲請人及關係人曾鋒松曾鋒榮曾麗玲曾麗琴
(即曾鋒財之手足),可知曾鋒財確自73年2月5日已失蹤,
且自斯時起迄今未有任何證明其仍生存之資料,距今逾40年
間確實處於生死不明、音訊全無之狀態,另失蹤人為00年00
月00日出生,現年滿50歲,已失蹤滿7年,迄今仍生死不明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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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