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601號
ILDM,113,附民,601,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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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01號
原 告 武海寧
被 告 蔣于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5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被告被訴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57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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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