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5號
原 告 陳欽
謝志承(原名謝文翔)
被 告 楊淳友
江定彧
梁宸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57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淳友、江定彧、梁宸瑋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 原告謝志承、陳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 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