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5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學府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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