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475號
ILDM,113,易,475,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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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昌儒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5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昌儒因與告訴人游君毅有工程款項糾 紛,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及毀損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 月18日0時21分許至0時31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之告訴人住處,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進入其住處內,並以 手腳扔砸踢踹之方式破壞屋內之安全帽3頂、電風扇1台、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油漆1桶、鋼琴1台及 電視1台等物,致上開物品損壞或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 告訴人;案經告訴人發現上開情狀,遂報警處理,經宜蘭縣 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獲報前往處理,循線查悉上 情,依法偵辦。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同法第354條之毀損 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毀棄損壞案 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 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依 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於113年10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本案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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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