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47號
ILDM,113,單禁沒,147,202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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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安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91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含吸管壹組,
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安琪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29日以112年度
撤緩毒偵字第10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78號、112年度毒偵
字第54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15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
第1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9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40號、1
13年度毒偵字第34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於113年
度毒偵字第91號案件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之吸食器含吸管1組,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
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
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
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
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時、地,以
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方式,施用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毒品。
附表編號1至8之2所示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
字第3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113年7月31日釋放出所,另附表編號9至10所示犯行係於
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應為該觀察、勒戒流程效力所
及,故附表所示施用毒品犯行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13年8月29日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7號、112年度毒
偵字第47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4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
第1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
16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91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34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44號案件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被告於附表編號8之1
至8之2所示犯行經警扣案之吸食器含吸管1組經送鑑驗,結
果檢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毛重為3.2904公克,亦有慈
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1月29日慈大藥字第11301290
65號函暨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扣案
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含吸管1組,
自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之吸食器含吸管1組,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施用方式 扣押物品 檢驗結果 備註 1 111年8月23日某時許 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住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無 呈安非他命類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1毒偵730卷 2 111年9月27日某時許 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住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無 呈安非他命類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1毒偵816卷 3 111年12月14日11時50分許經觀護人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日時 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無 呈安非他命類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2毒偵25卷 4 112年3月22日7時20分許經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日時 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無 呈安非他命類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2毒偵339卷 5 112年4月26日15時57分許經觀護人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日時 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無 呈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2毒偵352卷 6 112年6月11日某時許 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住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無 呈安非他命類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2毒偵478卷 7 112年7月17日某時許 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住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無 呈安非他命類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2毒偵549卷 8之1 112年12月10日10時許 宜蘭縣○○鎮○○路○段000巷00號1樓 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吸食器含吸管1組 呈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3毒偵91卷 8之2 112年12月10日18時20分許經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日時 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呈鴉片類之可待因陽性反應 113毒偵91卷 9 113年4月6日某時許 宜蘭縣○○鎮○○路○段000巷00號2樓B室友人住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吸食器1組 呈安非他命類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3毒偵340卷 10 113年4月16日早上某時許 宜蘭縣羅東鎮羅東文化工場之公園公廁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玻璃球吸食器1支、軟管1支、提撥管1支 呈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3毒偵34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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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