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506號
SLDV,113,除,506,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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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范雲嬌

代 理 人 房碩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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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