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49號
原 告 葉美珠
被 告 林德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安區,此有被告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