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620號
SLDV,113,訴,1620,2024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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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 告 荃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75,3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荃星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荃星公司,並與被告王凱民
稱被告,若個別指稱則省略稱呼)、王凱民經合法通知,無
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荃星公司邀同王凱民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
年4月20日與原告簽訂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
向原告申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於當日簽
立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借款200萬元,分為160萬元、40萬
元撥款,約定借款時間自111年4月21日起至114年4月21日止
,分36期,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利息自撥貸
日起前3個月採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0.87%按日
計算,自撥貸日起第4個月到第36個月採原告企業換利指數
(月)利率加碼7%按日計算。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均應
另給付自違約日起算至償還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詎荃星公司僅分別繳納本息至112年12月21日、112
年12月20日,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約
定,該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尚積欠之本息及違約金等情,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 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 明細、最近繳息日查詢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24頁至38頁等 ),被告復均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 事實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暨違約金, 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編號 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利率 違約金 1 1,340,318元 自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51%計算。 自11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 335,075元 自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51%計算。 自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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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荃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