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2號原 告 吳昉城 訴訟代理人 周曉煒 被 告 李正豐 楊秋菊 李淑華 李語婕 李淑貞 李宥淩 上列四 人訴訟代理人 陳恪勤律師 戴君豪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蘇湛晴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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