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42號
SLDV,113,訴,142,2024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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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 告 吳昉城

訴訟代理人 周曉煒

被 告 李正豐
楊秋菊
李淑華
李語婕

李淑貞
李宥
上列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恪勤律師
戴君豪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蘇湛晴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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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