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0號
原 告 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蕭聰穎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普若琦律師
被 告 郭李蘭
郭銘煜
郭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計
算式:(280.99㎡+247.93㎡+145.46㎡×1/2+191.74㎡×2/10)×公告
現值2800元/㎡=1,791,99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
抗告,並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