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23號
SLDV,113,補,1323,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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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程國峰

訴訟代理人 許書豪律師
王相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崇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
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肆仟參佰貳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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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