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19號
SLDV,113,補,1019,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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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詹舒惠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佩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86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2,088元,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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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