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153號
SLDV,113,聲,153,20241004,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郭獅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
。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150號強制執行事
件之承辦司法事務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同年月1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
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