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吳振瑋(原名:吳文淵)
代 理 人 林蔚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81
條第4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
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
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算
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有明
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附件:
⒈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
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⒉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民國111年8月起迄今之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⒊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
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8月起迄今所有證券
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⒌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
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
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已提出者除外。
⒎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
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
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
⒏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
,並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
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
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年
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⒐提出受扶養人之在學證明文件(非學生證),是否申請就學貸
款?並說明受扶養人現居住何處、有無工作及收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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