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
債 務 人 吳亞臻
代 理 人 謝美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
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附件:
⒈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
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⒉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
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
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權
人清冊。
⒊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民國111年5月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⒍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
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者
除外)。
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
原因。
⒏提出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及說
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⒐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地址?並說明房屋
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年水、電、瓦斯、市內電
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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