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340號
SLDV,113,司聲,340,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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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以山



相 對 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存字第120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
之擔保金新臺幣陸佰陸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13 年度司裁全字第498 號
民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提供面額新臺幣667 萬元之
擔保金為擔保,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存字第1209
號提存事件受理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
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
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及執行法
院撤銷函等為證。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
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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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