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67號
SLDV,113,司聲,267,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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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葉泉榮
聲 請 人 鴻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翰
相 對 人 江雪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江雪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
捌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
19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00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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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