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551號
SLDV,113,司繼,1551,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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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張居正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
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
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
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113年7月
3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通知
、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
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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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