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956號
聲 請 人 蕭淑梅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鳳嬌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2,000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邱鳳嬌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請提出聲請人蕭淑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㈣請確認本票所載之金額和欲請求之金額為何?因聲請狀所寫
之金額與本票原本所載不符,如有錯誤請一併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