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2169號
SLDV,113,司票,22169,2024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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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1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詹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渼儷生技有限公司黃莉庭楊進榮間本
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簽
發未載到期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47萬7,000元本票1紙,
聲請就其中158萬4,000元准許強制執行,然未據繳納足夠之
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通知補繳程序費1,00
0元。聲請人於同年月8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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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渼儷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