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丁美雲
相 對 人 池永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對伊於民國112年6月55日所
立之金錢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約定112年9月4日清償,
設定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12年6月5日向伊
借款100萬元,載明於借據上。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借據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未陳述。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
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