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不影響王安廣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由全
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並將全部遺產【包
含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投資等及臺灣及大陸地區之
遺產】列入分配,且不得分配予非繼承人之人)。
(二)提出被繼承人於大陸地區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需可證明其
應有部分若干)。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