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642號
SLDV,113,司促,11642,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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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修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758元,及自民國108年1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修福於民國103年05月0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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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