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529號
SLDV,113,司促,11529,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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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松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3,270元,及其中新臺幣89,3
28元,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3.8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3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7,209元,及其中新臺幣336
,556元,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
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
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
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3個月為限,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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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