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298號
SLDV,113,司促,11298,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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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078元,及自民國97年8月
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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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