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韋晴即連瑞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012元,及自民國96年3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6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348元,及其中新臺幣49,1
17元,自民國96年7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