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寧曉君即臺北市私立江氏智慧型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品軒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所為113年度勞簡字第27號裁定,關於
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原計算金額新臺幣147,509元,應更正為新臺
幣88,327元計算,關於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更正為新臺幣32,53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