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寧曉君即臺北市私立江氏智慧型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品軒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一)被告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5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二)被告另就反訴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
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就上開金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