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72號
SLDV,112,亡,72,2024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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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陳林雅卿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海鷗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海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失蹤前籍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4樓)於中華
民國110年11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海鷗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林雅卿失蹤陳海鷗(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兄嫂,陳海鷗於民國103年11月1日出境前往泰國後便失去聯
繫,失蹤迄今已逾8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
期間,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11月15
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
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等件附卷可稽
,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
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陳海鷗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陳海鷗自103年11月1日出境前
往泰國後即失聯,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2年11月15日將該公示催告揭
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裁
判公告證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等件附卷可稽。失蹤陳海
鷗之女陳華瑛經本院通知後,雖具狀陳稱其父陳海鷗移居
泰國並非失蹤(見本院卷第139頁),惟經本院通知應提出
  陳海鷗現仍生存及其活動之證明,但逾期多時均未提出,致
本院無從認定其所陳為真正。且如前所述,本院公示催告期
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之事實,是本件陳海鷗確於本國毫無任何生存、活動跡象,
是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
聲請對失蹤陳海鷗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陳海鷗自103年11月1日失蹤,計至110年11月1日失蹤屆滿
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
告其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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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