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3號
上 訴 人 黃鴻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琦容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3,397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
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