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76號
原 告 劉崑龍
被 告 劉舒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舒雯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
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規定
,原告之訴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本案刑事判決原定於113年10月3日上午11時宣判,因該日颱風停止上班、停止上課,延後至開始上班、開始上課首日宣判)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侑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