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207號
SLDM,113,附民,1207,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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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07號
原 告 李建憲

訴訟代理人 郭岱庭
被 告 洪陸坤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洪陸坤被訴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7號傷害案
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原告李建憲本件所提附帶民
事訴訟,係於上開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之113年10月8日始繫
屬於本院乙節,亦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本院收
狀戳章足參,依上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訴
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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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