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1012號
SLDM,113,審附民,1012,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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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12號
原 告 A女
被 告 陳大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1355號、113年度
審簡字第10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A女對被告陳大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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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